
日前,市工商局对某超市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开出了2000元的罚单,这也是“限塑令”后,我市工商部门首次对违反“限塑令”的商家做出处罚。
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日前,市工商局对城区各商场、超市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城区七里站某超市仍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且在购物小票上也未有反映塑料购物袋的价值款项。执法人员当场对超市负责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过相关的执法程序,市工商局最后做出对该超市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市工商局有关人员介绍,为保证“限塑令”落到实处,该局还将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将扩大到城区集贸市场以及郊区、农村商品零售场所,有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单据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等行为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还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工商部门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经营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希望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