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调整了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屋查封、注销、更正登记不收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督查工作,确保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进行收费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