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当前手口足病防控的严峻形势,金寨县合管中心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卫农秘[2008]276号文件(《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新农合补偿待遇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实该县实际,积极应对,出台措施,切实做好手足口病患者新农合补偿待遇工作。
一、建立信息互通。金寨县一旦发现确诊手足口病新农合患者,县疾控中心及时与合管中心联系,共同配合做好该病的治疗补偿工作。
二、明确补偿待遇。(一)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轻症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补偿,统一不设起付线,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按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的65%给予补偿(不分医院级别);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70%给予补偿。(二)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轻症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暂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临床确诊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如:丙种球蛋白等),经当地新农合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临时列入报销范围。(四)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危重症或死亡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实行全额补助。(五)对已经出院(或死亡)的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参合患者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补报。
三、简化结算程序。确诊手足口病新农合患者办理补偿时,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参合患者的诊断证明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补偿资料予以结算。(宋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