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因民警延误出警导致小偷没抓住,广州一市民李炳坤起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为警方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延误出警的理由不充分。
原告李炳坤现年64岁,为广州市特困孤寡老人,住在珠光街。他诉称,按照规定,警察须在报警后5分钟时间内到达现场。今年2月10日18时40分,他在广州市珠光西路205号的珠光小食店吃饭时,三个扒手趁他疏忽大意,偷走他的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5200元。他立刻到小食店附近借电话报警,时间是18时56分,连续报警3次,但珠光派出所迟迟不出警。直到19时30分,民警到达现场后,他要求民警将三个有嫌疑的扒手带回派出所处理,但派出所不了了之。李炳坤要求越秀区公安分局承担其损失5200元,并称这些钱是他依靠民政局的生活补贴,存了三年才积攒下来的。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0日18时56分,原告使用广州市太平沙27号广明食杂店的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报称其吃饭时发觉钱包被窃,现正在珠光路“泰昌饭店”门口等待民警过来处理。被告属下珠光街出警民警到场后未能见到报警人,即刻联系原报警电话,发现报警电话为公用电话且报警人已离开。原告因未能与民警相遇,再度拨打110电话报警及投诉,就其报称被窃一事要求民警到“泰昌饭店”旁边的小食店处理。接110指挥中心通报后,19时18分,被告属下的人民街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在珠光路205号珠光小食店接到报警人后将警情移交珠光派出所,原告向民警述称其怀疑店内正在就座的三名男子偷窃其钱包,在珠光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访查工作期间,原告自行离去。后被告向原告及店内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根据原告的报案材料,决定对原告被盗窃案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接到原告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前往原告所称报警地点,原告未能与民警相遇,并非被告的原因。此后,被告根据原告再度拨打报警电话提供的情况,接到原告电话后立即在现场展开调查工作,并予以立案侦查,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原告称被告延误出警,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炳坤昨日拿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将上诉。据记者了解,李炳坤此前曾以各种理由多次状告公安局,至今无一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