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利辛县法院获悉,昨天上午,利辛县法院以李伟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责令被告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伟被捕前,任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辛管理部主任。2002年至2005年初,李伟把收取利辛县烟草公司、县交通局、县电信局、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县支行四单位所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从中挪用195万余元,用于个人投资期货、股票及购买房产等。案发后,被告人李伟主动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91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伟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李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退出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武兴东、张杰、武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