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昭菲 罗小确)“由于被告人李辉春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是为母亲生病筹钱而实施犯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记者昨日获悉:广受关注的19岁青年绑架小孩为母筹钱治病一案在浏阳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辉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12月,发生于浏阳市人民路小学附近的被告人李辉春绑架勒索小学生一案,造成恶劣影响(本报曾作过详尽报道)。近日,浏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辉春于2007年12月25日7时30分左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在浏阳市人民路小学附近一辆小车上,绑架了年仅7岁的小学生郝某。期间,李辉春将汽油淋在车上和郝某身上,并拿水果刀和打火机相威胁。郝某在挣扎中右手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过2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李辉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且行为对象是年仅7岁的儿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李辉春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是为母亲生病筹钱而实施犯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