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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某校学生在校劳动摔伤 法院判学校赔2.8万元

六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5-1 15:20:12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张某系六安市某某中学学生,在2007年教师节当天打扫卫生不慎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后因损害赔偿纠纷诉至金安区法院,目前该案以审结,一审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为被告某某中学高一(4)班学生,2007年9月10日教师节早晨在打扫卫生时,由于路滑加之原告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先后经数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781元,车费700元,鉴定费5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打扫卫生活动,因路滑坎陡不慎摔伤致残,主张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35248元的80%,即28198.4元,并退还原告高一年级上学期学费1390元。(祁卫东)

来源:六安市金安区法院  编辑:宋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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