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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规定:征地告知后抢建不补偿

六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4-10 10:31:13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将一律不予补偿。这是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记者昨日了解到,该《办法》对征地实施程序、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以及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均进行了明确,其中,被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共达四类。

  根据《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用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包括: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张伟)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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