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桩普通的经济纠纷官司,债主打赢官司数年,却未得赔偿。期间,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却遭欠债人围攻,一名执行人员被打伤,前去执行的车辆被非法扣押数月之久。此后,欠债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批捕。然而,从2002年至2007年,欠债人2次被抓获,2次都被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致使此案一拖再拖。近日,涡阳县法院终于将“老赖”判处有期徒刑2年。
欠账不还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家住涡阳县马店镇刘店村的刘之侠,从张建处购买32吨化肥,每吨810元,共计25920元。之后,刘之侠两次付给张建8400元货款,余款17400元久拖未付。
为此,张建向涡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7月3日,涡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刘之侠给付张建17400元。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2001年10至11月间,法院执行人员两次到刘之侠家执行案件时,遭到刘之侠及家人的围攻、侮骂,一名执行人员被打伤,前去执行的车辆被扣押数月。
再审判决仍令欠债人还钱
2001年10月31日,涡阳法院查封刘之侠2720元货款,抵付张建货款。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03年7月28日,亳州市检察院向亳州市中院提出抗诉。此后,亳州市中院指令涡阳法院再审。再审后,涡阳法院民事判决与2年前一致,刘之侠不服,提出上诉。
亳州市中院于2004年3月3日,终审民事判决,维持了涡阳县法院的判决,认为刘之侠应当偿还货款。
两次被逮捕都被取保候审
在原被告发生经济纠纷的同时,2002年9月5日,刘之侠因殴打执行人员、扣押执行车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3年4月24日,刘之侠被黄山市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被涡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2003年8月14日,刘之侠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5年4月1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刘之侠再次被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然而,2006年9月12日,当刘之侠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宣布逮捕后,于当日再次取保候审。2007年9月18日,刘之侠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12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刘之侠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