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某商厦举办促销活动拥挤造成消费者受伤的赔偿案件,商厦赔偿消费者潘某各项费用3.9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宣城市某商厦举办大型购物促销活动。在一楼总台,因人群拥挤,前来购物的潘某被挤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商厦协商赔偿意见不一,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厦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举办大型购物活动时,应考虑到拥挤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该商厦疏于防范,致消费者潘某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商厦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左志平、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