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0月1日起,六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市区和各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均上调30元。同时该市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了新规定,市区和各县 (区)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上调0.3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六安市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当年该市市区劳动者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其他各县(区)为150元。1998年1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调整,市区上调为220元,其他各县(区)上调为180元;2000年7月1日市区上调为280元,其他各县(区)上调为240元;2001年1月1日市区上调为310元,其他各县 (区)上调为260元;2002年7月1日市区上调为340元,其他各县(区)上调为290元;2004年10月1日市区上调为360元,其他各县(区)上调为310元; 2006年7月1日市区上调为430元,其他各县(区)上调为36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该市第七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上调为46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实验区为390元。12年来,六安市市区最低工资增加了280元,其他各县(区)增加了24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六安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当时市区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元,其他各县(区)为3.2元。2004年10月1日分别上调为3.9元、3.4元,2006年10月1日分别上调为4.7元、3.9元,从今年10月1日起则分别上调为5.0元、4.2元。
据悉,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六安市的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将相应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