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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被判赔偿妻子5万精神损害费

六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7-8-3 7:36:47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生子后,王女士告上了法院。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除获得1万元补偿款外,还获赔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女士说,她与丈夫池先生1984年结婚,婚后生有4个子女,长女已经成年,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很多年。但他们2000年到北京发展后,开公司发了财的丈夫对她越来越冷漠,经常不回家。

  经过调查王女士发现,丈夫已与其他女人同居。一开始,王女士还试图挽回丈夫,但几经协商都未见丈夫好转。

  伤心的王女士随后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一审法院开庭时,池先生同意离婚,由王女士抚养孩子,并表示愿意给付王女士补偿款1万元。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她提供线索称,池先生与他人同居,并在医院生有一子。王女士以此坚决要求池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王女士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与池先生同居的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池先生签字,并注明与产妇关系为夫妻。

  二中院认为,池先生婚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过错,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因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池先生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因此法院酌定他应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为何不提丈夫重婚

  对于出轨丈夫是否涉及重婚罪的问题,法官说,民事官司无法认定重婚罪这个刑事罪名,这需要由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现实中,很多女方因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不去报案。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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