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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过期消毒剂爆炸 发放单位被判赔偿20万

六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7-7-26 15:47:13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本报去年5月31日报道的庆安县金凤幼儿园危险化学品爆炸案有了最终结果。据法院调查,庆安县疾病控制中心发放超过保质期将近两年的过氧乙酸,是导致这起造成7名儿童和1名成人被灼伤的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近日,法院判令被告庆安疾控中心赔偿20万元。

  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2006年5月22日14时许,在庆安县双庆小区金凤幼儿园内发生一起过氧乙酸消毒剂爆炸事故,该园放置在就读儿童休息室北侧阳台上装有过氧乙酸的百事可乐塑料瓶突然爆炸,将午睡的7名儿童和园长不同程度灼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金凤幼儿园园长刘金凤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7天,愈后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园园(化名)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佳佳(化名)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庆安县疾控中心免费发放的过氧乙酸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该产品是2003年5月生产的,在发放时已经超过产品的保质期。而将该危险品发放给金凤幼儿园,是导致此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4月16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庆安县疾病控制中心赔偿原告园园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0186.33元;赔偿原告佳佳各种费用合计29960.8元;赔偿原告刘金凤各种费用合计138582.21元。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化学药品一般具有危险性,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特别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他认为,这次事故的发生给有关部门敲了一个警钟,我国应建立化学药品及危险品使用的全程跟踪制度,保证化学药品的质量和使用的合理、安全。

来源:生活报  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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